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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乡**村**社**号,住华某市**镇**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赵某某等人在华某市神峪回族乡“阳光”KTV喝酒后驾驶甘L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神水路送赵某某等人回家,行驶至袁庄村时因超车问题与甘L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任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打,甘LL****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乘车人兰某某向110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酒后驾车被当场抓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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