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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汉族,1981年****日出生,身份号6227251981********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小区**幢楼**单元**室,经营华某县**公司。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甘L7****号小型轿车出华某市皇甫苑小区南门在桐凤翔火锅店门口掉头后沿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华庭宾馆门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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