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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6********,汉族,大学文化,托克托县**镇第一小学教师,中共党员,住托克托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富祥酒店吃饭饮酒后,于13时许在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农家煎大饺饭馆门前公共停车场移动车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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