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住兴义市**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贵ET****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往兴义市市区方向行驶,20时13分,行至兴义市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500米(小地名:科佐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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