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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兰州市红古区人,系兰州市红古区**局工人,红古区**路**号**室,2015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镇**街**餐厅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市红古区**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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