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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安区三十铺一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元大道与G312国道交叉口向南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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