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市,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市**有限公司职工,租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广德市**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牌小型汽车,沿本市万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梅山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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