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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6********,汉族,高中毕业,修武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住修武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L****小型普通客车,沿老斗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陈村高速桥时,向右驶入道路东侧瓷砖厂内,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其行迹可疑,进入该厂将其查获。2020年4月30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93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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