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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车架号010****)行至佛山市一环路穗盐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4.1mg/100ml。案发后,王某某拒绝接听公安机关传唤并拒绝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结案。2019年12月24日交警支队通过侦查锁定王某某住所并将其抓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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