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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驾驶一辆粤Y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佛新干线大沥新世纪幼儿园对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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