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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南峰街道**石材厂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暂住仙居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19时4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南五路10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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