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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1********,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00时5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K****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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