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J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城北西路石卡村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