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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5********,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2日凌晨,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04时53分许王某某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95.99mg/l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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