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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22时35分,王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豪剑”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沣源路与龙泉路交叉口东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87.93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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