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02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千怀、朱禹昌,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在呈贡区仕林街一酒吧内喝酒至13日凌晨4时,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从仕林街回到怡香天苑小区家中,在家中喝酒。8时许,民警通知王某某到云南艺术学院警务室配合调查,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9时53分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呈贡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4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抽取送检的血样是王某某再次饮酒后的血样,不是其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样,鉴定中的乙醇含量不是王某某驾驶车辆时的乙醇含量,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达到醉酒标准,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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