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87********,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街道**小区**幢**室,现住文山市**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山市**路**路交叉路口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处理的过程中,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文山州**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1.8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