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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9时许,王某某与朋友在宜良县学府路一家饭馆吃饭时饮酒。20时14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的白色小型面包车沿学府路行至宜良县汇东西路与文华路交叉口10米融丰村镇银行门口路段处被交通整治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采用吹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医院由医务人员抽血送检。

经鉴定,王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6.2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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