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住丹寨县**********,2019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丹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单位采取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贵H29H**号非营运小型轿车,沿丹寨县金钟大道由丹寨县城往金钟开发区方向行驶。21时1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金钟大道卡拉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