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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9日19时许,王某某驾驶鲁客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的鲁******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17日,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324.1mg/100ml。2018年09月26日,经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驾驶的鲁客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王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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