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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9号


犯罪嫌疑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汽车从习水县五星街地下停车场往习水县东皇街道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水县东皇街道乌江北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1.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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