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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3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双偏线路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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