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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滦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森林,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9日21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HAH11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双滦区京城高速双滦出口环岛处,被民警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王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96.1mg/100ml.当晚王某某未抽血离开了现场。民警于2019年5月10日7时许在双滦区医院找到王某某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至承德市第一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后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二次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0mg/100ml。由于抽血时间与违法时间差异较大,导致验血结果无效,根据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的检测结果,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认定王某某在抽血样前逃脱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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