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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6********,汉族,大专文化,镇江市**公司员工,住镇江市市辖区**园**幢**室(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9****小型轿车沿本市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谷阳路与纬七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体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93毫克/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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