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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号**园**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8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JB****小型轿车在邢台市桥西区**大街与**街交叉口南侧**街**小区门口与刘某某驾驶的冀E****警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 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在现场等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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