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L****1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名家装饰家具城附近时被交通民警现场检测。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拦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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