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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6********,汉族,专科文化,系国网四川省**公司南江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南江县**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由南江县仿古街至南江县环城路方向行驶。19时57分,车行至南江县南江镇“江南明珠”,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8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王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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