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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出生1975年****公民身份证号:511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因本案于2019年929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从2020年2月1日延长至2020年2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雁江区皇龙九尺鸭肠王吃饭饮酒后,酒后驾驶川MC****二轮摩托车在仁德西路锦泰商务酒店外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陈某某的证言;3. 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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