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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02号


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遵义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测绘员,户籍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房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道**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7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往镇隆方向行驶泰民路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9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又无行政、刑事处罚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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