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甘肃省高台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现住高台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9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其朋友王某乙、方某某等四人在高台县乐开心酒馆吃饭喝酒,期间王某甲饮用了“世纪金辉”牌白酒。至次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甘G*****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高台县西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西景嘉园门口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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