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学综合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与西湖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94.8㎎/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