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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娱乐传媒经纪人,现住南关区**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9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车号吉A****5别克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马路交会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7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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