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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什字建行门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1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90.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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