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临时车牌号为陕A****9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与凤城一路十字处时,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并将其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90.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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