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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6****号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一路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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