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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津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抗凝血性液体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3.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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