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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洮北区**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N****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长庆街与瑞光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当王某某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送检的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25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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