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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亚伟,岷县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7**2号普通货车,在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北城锦绣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9.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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