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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3***7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其四岁女儿从秦许乡百花村往禾驮乡立哈村方向行驶,行至禾驮乡立哈村崔某甲家,王某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因家庭矛盾纠纷发生打架,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对王某某使用WAT89EC-8燃料电池型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后民警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6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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