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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爱军,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爱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爱军酒后驾驶甘JL***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一起喝酒的四人沿徐合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清水镇板达口村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爱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爱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爱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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