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爱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爱军酒后驾驶甘JL***8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一起喝酒的四人沿徐合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清水镇板达口村路段处时,被岷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爱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爱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爱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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