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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3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J***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岷县清水乡农家乐往岷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岷县青年林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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