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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06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A****0号小型汽车沿沈阳市铁西区**街由北向东行驶至**大路路口时,与辽A****D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车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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