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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其被民警带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当场抽血。经法医鉴定,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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