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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湖口县第二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路**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傍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一个乡下朋友家里吃饭喝酒的过程中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说其所带的高一年级班上有两名同学在下晚自习时发生了纠纷。根据学校规定班主任要到现场处理,因此王某某当即从湖口县五桥开车回学校处理其班上学生之间的纠纷。处理完毕后当晚20时许,王某某又驾驶其赣G*****小型轿车从湖口县第二中学返回家,途经湖口君安酒店路段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查获,当即被带到湖口县中医院抽血。2019年12月20日 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51mg/100ml。

案发后,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因工作的原因而引起,且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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