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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群众,株洲市云辉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车从株洲市王府井停车场行驶至**路**路交叉口掉头,在新华书店路段停车等待代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7.10mg/100ml。

2019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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