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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代驾把其送到家门口走后,挪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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