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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CD****号小客车沿本市**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公交巴士站路段,与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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