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大道**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C5L****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南出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