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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号楼**单元**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1时52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W****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 119.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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