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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皖全椒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室。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0时5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大道交口下穿桥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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