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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大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2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Q****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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